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三)国内外关于收养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日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目前各国对于收养制度的完善主要着力于以下4个方向:(1)越来越倾向于国家监督主义对于收养当事人的平等关系的调整,各国不约而同的越来越多的采取立法形式,包括对收养中行为、法律关系及承担的相关责任的约定等,不断地加大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逐渐由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监督主义发展。
(2)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越来越凸显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其主要利益包括:
收养同意权、身份权和知情权等。各国在法律修改时将开始将重心转移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上,“为儿童利益”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等原则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首先是关于收养的同意权,儿童是否愿意自己被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在所有意见主体中的地位凸显,在此情况下,收养人是否能够取得收养权,就不仅仅需要获得儿童亲生父母的同意或收养儿童的福利机构的认可。其次,儿童的身份权,包括种族、历史、文化等的认可是获得儿童顺利送养的前提,新的家庭构成的收养人必须尊重儿童本民族和母国文化,当然,也可以采取积极的教育和培养来推动价值观的融合统一。最后,收养主题在收养过程中不得针对儿童的身世等信息进行隐瞒、要确保被领养儿童的知情权。
(3)完全收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过去由于经济、文化等因素制约,“不完全收养”、“契约收养”等行为在
收养制度和法律中的占比较大,“完全收养”行为很少,难以对“不完全收养”形成互补。故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开始完善“完全收养”制度,法律规定的制定渐趋呈现出以完全收养为主,不完全收养为辅的趋同化趋势。完全收养的占比不断提升。
之所以有这种趋同化趋势,很重要的原因是更多的国家认为,完全收养由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规定的权利义务严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尤其在对收养行为的撤销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一趋同化趋势上,我国在法律上也加强了对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关注与重视,并逐渐增加了在我国具体国情的研究以及适当增加不完全收养制度可行性探讨,以期增强保护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尝试规定“试养期”机制并逐步对其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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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随着更多国家对于收养立法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这些国家的法律研究者发现在收养过程要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就是让被收养人尽快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