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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去三字组成。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三者的核心是刑。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科书中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则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法学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时又被简称为法。第二节法的范围一、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法的范围可以从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法的形式就是法的表现形式,即反映法的内容的特定形式。从形式的角度界定法的范围,是目前各国比较流行的法的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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