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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f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f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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