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二条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
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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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
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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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