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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博弈及中国的对策
一、WTO法律体系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WTO协定》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是WTO的宗旨之一,但WTO本质上是一个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组织,环境问题只在影响到自由贸易时才与WTO有关,因此,WTO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协定来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只在相关协定中存在着一些督促成员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条款,并且这些条款的实施都附随了特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条件。《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承认成员方有权以某种方式设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不能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对不同来源地的产品须实行同一标准;第二,不能对自由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c)款规定:“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实行的新的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的环境要求而对其提供援助,只要此种援助是:(。┮淮涡缘牧偈贝胧;且()限于适应所需费用的20%;且(#┎话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且(ぃ┯牍司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
f节省;且(ィ┠芄皇视π律璞负停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均可获得。”只有符合了以上五个条件,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补贴才为《SCM协定》所允许。《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该条(b)、(g)款允许成员方为了特定环境目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有效保护可用竭资源”而实施与GATT规定相偏离的措施;为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该条又在序言部分规定了援引这些例外条款的前提,即不能在成员间进行歧视性引用,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与TBT、《SCM协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GATT第20条较之前述TBT和《SCM协定》中的环保例外条款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遗憾的是,GATT第20条没有对环境目标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即没有明确何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抽烟、饮酒的限制是否属于这一环境目标的应有措施?由此导致实践中在具体阐释某一环境措施是否对贸易构成限制时,可能会采取比较苛刻的主观标准。因此可以认为,WTO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上采取了歧视前者的态度,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例外条款虽然表明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但具体内容设置仍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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