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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r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r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r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r
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r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r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r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r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r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r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r
2.判断依据和方法r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r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r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r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r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r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r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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