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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稳定性
作者:万绍和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3期
〔摘要〕法治具有稳定性,而人治不具有稳定性,但是不管人治或者法治,其作用都依靠人的运作才能实行。人治与法治的运作者是人,治理对象也是人,何以一种方法不具有稳定性,而另一种方法具有稳定性呢本文试图从政治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分析其合理性基础,从而揭示出法治具有稳定性而人治不具稳定性性的内在机理。
〔关键词〕政治理论预设前提;人性善;人性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3006507
近代以来,西方以法治取代人治,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治对于人治的胜利表现在:当西方以排山倒海式的力量,把它的影响扩展到全球的时候,全世界在为之震惊之余,都被纳入到了它的体系之中去了:要么学习它,也走向世界强国之列;要么拒绝它,而继续成为落后的第三世界。因此,自近代以来,西方以外的世界不得不学习西方,以图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生存,那些能够学习西方法律制度者,因而能够跟上西方走进世界强国之列,而那些不能很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者或者不想抛弃自己的人治传统者,则沦为挨打者和落后的第三世界。经过与西方经济文化的较量和比较,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对于人治的绝对优越性,不管是自愿或者是强迫,人们都不能逃避法治的目标。
一个源自西方的法治观念,何以具有如此巨大力量,把人民的行为都纳入到它的规范之下呢它具有什么样的合理性,使人们能够长期认同它而遵守它呢法治能够获得长期的稳定性,它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呢本文试图对于法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合理性进行规范分析,并辅之以人类的历史经验作实证分析,揭示出法治理论的合理性。在这种分析中,我们通过比较,能够理解源于道德的人治为什么不能获得长久的稳定性。
一
现代西方的法治观念,是以保护人权为其基本目标,以法律至上、有限政府作为手段。按西方经典的人权定义(主要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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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权。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人权为什么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如此重要它的合理性在哪里而作为这一基本价值的理论的预设前提又是如何支撑起这一基本价值的合理性的呢
对于人性预设的合理性与否我们可以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来获得理解。单个的人在世界上是不存在正义与合理性可言的,只有当人与人相互之间组织成共同体或者社会时才会有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