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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活动。第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f(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六条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七条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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