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产生资本公积会计处理探讨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借方金额,是否可以在后续处置相关股权投资时随之转出?个人意见: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公积可以存在借方金额,理由如下:(1)交易的经济实质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站在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最终控制方组成的集团层面,实质是最终控制方将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投入合并方,属于集团内权益的重新组合。当合并方支付对价大于所获得净资产账面价值时,是合并主体向最终控制方的资本分配;相对应的,合并方支付对价小于所获得净资产账面价值时,则是最终控制方对合并主体的资本投入。(2)会计处理与《公司法》的关系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现行处理规定可能主要是出于《公司法》的规定考虑,为保护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只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向股东分配,而且,公司不能向股东进行超额分配。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当合并方以大于所获得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对价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将产生资本公积借方差额,此时,实质是用资本公积向股东进行了分配;当冲减资本公积超过其账面余额,则相当于以超过其资本的金额进行了分配,从而与相关法律相悖。个人认为,《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的是法人主体,而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公积,是在合并主体(合并方和被合并方所组成的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属于会计主体而不是法人主体范围内所进行的处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其作出规定。事实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权益法核算时“顺流逆流交易”的内部未实现损益抵消,以及分步收购或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采用不同会计处理,已经将法人主体与会计主体清晰的区分开来。会计处理的目标是如实反映交易实质,而不具备限制、改变交易的权力。如果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产生的借方差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合并交易本身作出限制规定,而不是由会计处理来规避法律法规。相反,若会计处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实质,反而可能掩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3)会计处理模型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处理,实务中,一般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