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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概念信赖利益,完全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
2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导致了理论上的冲突。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在契约法上并列的、具有同等地位的两种利益。关于“期待利益”几乎学者无异议地认为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创造出来的、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即预期、希望得到的利益。如果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失,何以与以利益界定的期待利益并列成为契约法保护的对象另外,法律保护利益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利益不被侵犯,维护利益应有的归属及圆满状态。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将得出保护信赖利益即维持损失的归属及圆满状态的违背常理的结论。
3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引发了语词上的矛盾。信赖利益通常是赔偿法域下的语言,无论是美国法,还是德国法,无论是富勒,还是耶林均在探讨损害赔偿理论中使用信赖利益一词。损失说主张者为满足语法及语意的要求,将赔偿的宾语解释为信赖利益损失,即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从文法上看无疵可求,但难经推敲。信赖利益本身即为一种损失,那么,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为损失的损失即损失的失去、丧失,等于无损失。无损失何以令当事人赔偿
f二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4〕P295该说以利益而非损失界定信赖利益,虽可避免逻辑上、理论上、词语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难清楚地揭示信赖利益的内涵。
1该说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合同的圆满履行是其实现的条件。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合同有效或成立的结果,是因合同成立而带来的利益。由此而来,信赖利益亦属将来利益。唯一的区别表现在“信赖”和“希望”的字眼上。在将两种利益均解释为将来利益的前提下,“信赖”与“希望”则无本质的不同,均表示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一是当事人相信将来的利益,一是当事人希望、等待将来的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无本质区别,则无在理论上区分信赖利益的必要。
另有主张利益说的学者认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5〕”P151此种学说虽在表述上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但仍将利益作为信赖产生的结果,有未来利益之嫌。
2该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推理,信赖利益损失即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但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而丧失。然而,利益说主张者所列举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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