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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
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
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四条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
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
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
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八条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
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
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
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f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一条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
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
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三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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