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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前言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目录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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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标准3基本规定4准备工作5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实施规划措施10规划成果11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A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B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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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1881993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基本规定31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31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31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314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2基本原则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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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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