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背景下东莞企业规章制度的重建一、新法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东莞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与适用上的老问题1、违法①x大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a:员工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的;②x财电业制造厂:第22条: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即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国际劳动节休假3天、国庆节休假3天,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正常休息时间,不能正常休假的,公司将补加班费或补休息天。③联x工艺纸品有限公司a:婚假在职职员可享有有薪婚假1天。2、企业单方制定案例二: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上班2006年10月30日×恒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信件给谭xx:“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7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2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谭××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遂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200639号裁决,由×恒公司支付谭××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