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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
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
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
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
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
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
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
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
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
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
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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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
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
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
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
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
(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
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
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
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
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
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
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
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
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诊、床
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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