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对外支付的(如税费),则由乙方应将相关债务或支出的等额资金支付至丙方账户,再由丙方支付。三方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天内完成截至年月日丙方外部应付债务的结算及整体资产交割手续。
第四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在签署日后发生的、妨碍本协议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约,且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一切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二)补救与责任豁免1、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其他方应在接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与另一方协商,以寻求公平解决方法;2、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尽量减轻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3、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予中止,履行义务的期限可予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与中止期间相等,该方无须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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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若发生如下任何情形,视为该方违约:1、一方不履行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包括其在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或者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文件(如有)中承诺履行的义务);2、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各项批准或登记程序;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声明、陈述与保证,或者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4、因一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二)若一方违约,其他方为守约方。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下列救济措施可以同时采用):1、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2、如应一方违约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则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因违约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