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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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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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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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