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进行设计,并应认真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水资源缺乏地区一般不宜采用直流系统。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居住区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第20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表202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f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第205条公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