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016年X月Y日
f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
定职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及公司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16年X月Y日
f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