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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总、分公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有效提升公司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总部外派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派遣至分支机构或由总部安排从一个分支机构派遣至另一个分支机构的交流任职的公司员工(本人主动申请者除外)。第三条总部按以下原则甄选外派人员1、选拔德才兼备且有培养潜质的干部员工;2、定期定岗交流;3、保证本单位工作不因干部交流而受影响;4、个人意愿与公司需要相结合。第四条外派期限外派期限至少为半年,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可适度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外派管理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管理,劳动合同关系不变。第六条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存档费等相关费用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承担。
f第七条外派员工个人考核按照分公司同职级人员考核。其中,总经理室成员由总公司负责管理,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并报备总公司。第八条外派人员日常管理。外派人员分季度定期向总部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总结工作和思想动态、分析自身及所在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拟订下一步重点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薪酬福利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及结构按当地机构规定执行。第十条外派人员的基本薪酬由当地机构按月核发,绩效薪酬自到任起第一自然年度由总部核发,以后由分支机构根据经营情况核发,以上成本均计入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社保、公积金、防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费等法定福利以及误餐补助、车补、通讯、过节费等公司自主性福利按当地标准执行,成本计入分支机构。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不享受总部其他福利待遇(商业医疗保险、体检、车辆保险优惠等)。第十三条总部为家不在当地的外派人员提供住房补助和外派补助。在未找到合适租房情况下可住酒店,住宿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由总部承担;住宿时间由到任之日算起,以天为限。
家庭所在地指已婚员工配偶所在地,未婚员工父母所在地。第十四条住房补助、外派补助标准外派人员班子成员住房补助一类地区:元月外派补助元月
f二类地区:A地区B地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高级主管:元月主管:元月备注: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二类地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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