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f(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选拔和聘用
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第十二条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人选;(二)确定考察对象;(三)与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四)组织考察;(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提出建议人选;(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八)办理任用手续。第十三条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
f(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第五章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第二十一条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