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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f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
f(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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