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决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11
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决定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中“南汇”两字。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形成合理价格机制,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客运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方面资金投入应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实际需要,经听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f“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专项规划合理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经济高效营运体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社会效益相联系机制。”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和电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进行优化调整,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并提高出行不便地区线网密度。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情况,制定开辟、调整、终止线路计划,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终止依据之一。
“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县开辟、调整、终止线路意见,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