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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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四条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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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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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生产、供销系统。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财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规范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要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