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
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等中实行
公开竞争方式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
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第四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f第二章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
制预算,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第六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据实编制。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
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要求的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不得随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第八条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
位拨付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