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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标题】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内容分类】用地管理【颁布日期】2011110【实施日期】201121【失效日期】2016131【文号】津政发〔2011〕3号
第一章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
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
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f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
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三)本办法所称有关工程费用,是指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f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和看管费用,是指土地储备期内临
时绿化和看管等所发生的费用。(一)临时绿化、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毗邻城市道路,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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