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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f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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