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农银发2001150号2001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2001091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行应对照《规定》,在车辆清理的基础上,核定辖属各级行业务工作用车编制数,并将编制核定情况(格式见附件2)及现有超编车辆处理意见在11月底之前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二、各行现有超编制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只有在编制内车辆经批准报废、出售,有缺编时方可申请转入编制内使用。三、各分行机关(总行培训学院)现有车辆相关资料及车辆行驶证(A4幅面纸张)复印件,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总行(财务会计部)。二00一年九月十日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有效控制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车辆,严肃用车纪律,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银行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定标配置、定编控制、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车辆是农业银行拥有所有权(不含未经批准自用的抵债车辆)或长期使用权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自购、抵债自用、馈赠、借入、其他单位转入以及连续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第四条农业银行的车辆按用途分为业务用车、运钞车。(一)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开展各项业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工作用车、其他业务用车等。(二)运钞车是指专用于运送钞币、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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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农业银行车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申报、两级审批”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农业银行车辆管理各部门职责:(一)各级行的财会部门是汽车编制、配置、分配、处置和账务处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二)各级行的行政后勤部门负责本级行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并根据车辆报废、需求情况,向同级财会部门提出配置计划。第二章车辆编制及标准第七条各一级分行及总行所属培训学院车辆编制由总行根据领导职数及业务发展状况每两年核定一次;一级分行辖区(不含一级分行本身)业务用车编制由各一级分行核定,并报总行批准;运钞车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由总行核定编制。第八条总行业务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