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
f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领导、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长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
f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七日
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一式五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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