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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4冲钻孔灌注桩无泥浆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5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6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7人工挖孔桩:限于安全、防护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
f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深厚淤泥层(W60),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8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不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9悬臂式支护:当软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时限制使用;10水泥土重力式支护:当软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时限制使用;11土钉墙支护: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经过处理;12喷锚支护:当开挖深度>4m时限制使用。14超限问题: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中规定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1号令)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尤其建质200346号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工程,应该调整结构设计,或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个人认为:对于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扭转超限等问题,应当尽量调整结构布置或者适当调整建筑方案,避免超限审查这个复杂程序。如扭转周期超限可通过加强四周抗侧力结构刚度、减小中部抗侧力结构刚度的方法来调整,平面严重不规则可通过加设挑板、增加梁的连结等方法来调整)。建质200346号文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归纳后大概内容有:1房屋高度超过规范中A级高度限值(B级高度为超限工程);2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塔楼范围内楼层竖向构件的
f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3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085。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5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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