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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的生命权。在我国的封建
f社会,死刑制度从来没有被质疑过,一直是统治阶级的得力统治工具和手段,在大中看来,死刑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符合人们有仇必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逻辑推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认识的进步,人权观念慢慢深入人心,死刑制度不断遭到世人的质疑。通过分析各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死刑制度,它的出发点应该是死刑的正当性与否,它的最终归宿应该是死刑制度的存废。(一)死刑制度废除论的基本立论众所周知,没有“人”的重新被发现和“人”作为主体的重新回归,死刑还是人们一心认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我个人认为,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改变。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开始怀疑死刑存在的价值性。时至今日,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具体废除理论归纳如下:第一,死刑不符合刑法本身的价值标准。死刑是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来达到类似情况再发生,彻底根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这是保留论的依据之一。有的时候,一些罪行不至于适用死刑而运用了死刑,使得犯罪人得到了不应该的处罚,造成错案,这样下去容易积累民愤,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如此论证,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个是对于个别的预防是没有必要的,二是不具有特别的一般威慑功能。第二,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国家权力的来源,同时,也是刑罚权力的来源。现在已经有很多人不会认同社会契约论,但是社会契约论也是权力的源泉,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权力的让渡而产生的刑罚。具体而言,权利让渡的过程以及最终结果是不包括剥夺生命权的。因此,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否则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权力滥用、冤假错案等。按照社会契约的精神实质,在国家所拥有的刑罚权中,不包括处死公民的权力,所以要废除死刑。第三,死刑不符合当代刑法本身的立法本意。目前一些国家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不理性的,缺乏现代意义的刑罚,因此想废除死刑。死刑源于古老社会,时至今日,时代已经不同,当时的事物已经不适应当代党和人民的需要。所以说,目前的死刑制度是远古社会的一种不良风俗的延伸和渗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无法顺应世界文明的整体趋势,是不符合当代刑法立法本意的。(二)死刑制度保留论的基本立论我国几千年一向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的传统理念,自古被人民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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