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8年第3号法人治理法规20090417165441阅读264评论0字号大中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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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