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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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