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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省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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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1)中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的项目;
(四)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
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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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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