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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工作。运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性资产以出售、租赁等方式运营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租等竞争性模式实现运营收益最大化。第十二条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因特殊原因暂不纳入公开竞租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规进行市场评估定价,严格按评估价格签订和执行合同。第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原则上为15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或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f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税金等支出,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租赁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单位要保障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费用由承租户承担。经营性资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国资中心负责,其余部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租户负责。第十六条具备完全产权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经营权,原产权单位配合,向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达到盘活经营性资产的目标。第十七条不具备独立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暂不实行产权划转,由财政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待逐步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划转。第十八条国资中心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的账实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移交、合约审定、业务指导等,确保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合法依规。第六章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第十九条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f第二十条未经县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已确定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资中心提交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专项报告。(二)审核。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单位申请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摸底调研,形成专项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核。(三)审批。县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重大和特殊事项,形成意见上报县政府。(四)实施。国资中心根据县政府或县财政局的审批和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移交资产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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