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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经济补助。
投诉受理处理结果应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受理处理的汇总情况应向业主会议公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或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就前期物业管理事项约定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
(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四)对物业管理服务投诉的管理办法;
(五)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纠纷处理途径。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擅自将公共场所或公共部位改变规划、设计、使用性质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时所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
f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应完好,有损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修缮后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的移交事项应列出清单,注明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状况及移交日期。移交文件应有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委员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届满。业主会议或受业主会议委托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届满。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载明《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同时应具体明确以下事项的管理服务标准、要求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住宅楼共用部位的维修维护;
(二)电梯的保养和维修;
(三)化粪池的维护清理;
(四)停车场的管理;
(五)对业主的室内装修管理责任和义务;
(六)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七)安全防范服务;
(八)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
(九)业主公约中属住宅区管理秩序的内容。
以上管理服务项目,国家或行业有标准的,应依照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相
f关费用的,委托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转包其他企业或个人,但可就专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业管理服务需要资质资格条件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用于经营的,业主会议或其授权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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