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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f81逾期补交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的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以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受益人认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多种,可以按月缴,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付,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未按月缴费,但事后补缴了逾期未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取补缴保费时,未要求程某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逾期保费,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82保单复效后如何计算宽限期肖某于1997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单的缴费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肖某1998年和1999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在2000年度的保险费,直至该年的7月10日已超过缴费宽限期,肖某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0年8月2日,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补缴了2000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肖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1年9月6日,肖某因车祸身故,此时肖某还没有缴纳2001年度的保险费。肖某的妻子郑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肖某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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