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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材料供应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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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
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
认备案。
(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
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
92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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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3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工程验收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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