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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