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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2011年版)
自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医改新政开始实施,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从17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增报销药品418种;新增血友病、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三种特病门诊报销;扩大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将120种诊疗项目纳入到可报销范围之列;提高人工器官报销标准等多项保障。根据本市医保新政的变化,特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2011年版)》。
一、申报给付资料提供(一)医保取消医疗蓝本后,申报资料需提供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以上都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特殊病报销门诊费用需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和门诊特殊病字样与上传信息条形码,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二)本人医疗保障卡正面;(三)住院诊断证明;(四)特殊病需提供特殊病种审批单(盖三章有效)和相关资料;以上申报资料需提供A4纸复印件。代办处要对所属基层申报的赔付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严格初审,所提供的给付资料要真实、准确、清楚,无涂改。审核无误后,带原件和复印件交办事处医保部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留下复印件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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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给付标准(一)在职住院以住院清单自付一为给付金核算基数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核算基数是经医保核定后以医院出示的住院费用清单为计算依据,即以住院费用自付一扣除起付线后,按住院不同次数的报销比例进行核算。(二)起付线扣除和给付金比例核算1.普通住院:在保障责任期内,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核算给付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50比例核算给付金。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2.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上年报销住院次序扣除一个起付线(即如果是首次住院应扣除1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650元扣除),凡涉及2010年住院天数的费用按相应比例核算,涉及2011年住院天数的费用按60比例核算,再次住院则按新的一年首次扣除起付线,比例按60核算。3.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并能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对《转诊单》时间超过24小时转诊,分别按两次住院起付线扣除,按相应比例核算。对已支付过赔付金,事后又补报住院转诊单不予重新核定给付金。4.对精神病类只对患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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