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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素配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
第四条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动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f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八条技术创新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确定。(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专项资金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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