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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
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
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
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
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
f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
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村民(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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