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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性质、权能等方面完全相同。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只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地方
f理解和操作,工作实践中完全可以将其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待,其转让和抵押,自然也应当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办理。
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资产
【问题】X市A公司原是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1998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时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近几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正准备宣告破产。问:请问现在A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破产财产?【分析】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依法划拨,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8年12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很大变化,在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关于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
f题。针对这种情况,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作出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自己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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