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第十二条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七条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提供与管理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