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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r
第二章清扫与保洁r
第八条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r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r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r
第十条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r
第十一条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r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r
第十二条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r
第十三条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r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r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r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r
第十六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r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r
第三章废弃物收运与处理r
第十八条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r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r
第十九条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r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r
第二十条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r
第二十一条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r
第二十二条新区开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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