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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f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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