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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或: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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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或: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
事会权利。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
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或: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
产生。或: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或: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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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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