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七条本所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本所的监督。第八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
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所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在拒绝之前必须取得主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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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委托给本所其他律师办理时,需取得当事人和主任的同意。第九条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也不能为个人利益使用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及本所的形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第十四条本所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第十五条本所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十六条本所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七条本律师不得为取得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第十八条本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十九条本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二十条本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二十一条律师应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受理案件后及时、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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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当事人因情况不明找主任一次视为投诉一次,投诉三次更换办案人,办案
律师交出案件。完成的工作量不提成,全部提成由最后完成案件的律师取得。
第二十二条
第三部分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诉讼业务、法律顾问业务、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业务受理及分配工作由主任
负责审批,一般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