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报警装置联锁管理制度(试行)
(WHNYLMZD08920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生产系统的仪表联锁装置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
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仪表联锁装置的计划、安装、变更、维
修、检验与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所有仪表联锁装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供销部负责联锁材料的采购与审批,审核申报计划是否合
理,负责协调材料的到货进度。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联锁系统的专项检查、投运和使用情
况,负责联锁系统的摘除、投运审批工作。第六条电气车间为全厂仪表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仪表联锁装置
进行维护、检修、检定、变更等具体工作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生产车间为联锁装置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检查。调度室负责生产系统各联锁装置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
分类
1
f第九条
根据报警和联锁所对应的设备重要程度或装置工艺安全程
度,将报警和联锁分为一级联锁和二级联锁两个级别。第十条一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
控制点(值)或信号。二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一般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一条
仪表联锁装置和附件采购,由电气车间按照需求编制采购
计划,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报公司供销部采购。
第五章
安装
第十二条
联锁装置和附件安装主要由机、电车间或设备厂家负责。
第六章
联锁装置的变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联锁装置变更包括增设、取消、设定、逻辑关系的修改。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
取消时,应事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联锁变更审批手续,需经厂长审核,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五条临时(一个月内)解除联锁保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
申请,办理联锁解锁审批单,经厂长、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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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焦化厂调度室备案,限期恢复。第十六条长期(一个月以上)解除联锁保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
出申请,办理联锁解锁审批单,经厂长、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审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焦化厂调度室备案,限期恢复。第十七条一级报警联锁的增加、取消及设定值、逻辑关系的修改由
电气车间负责,焦化厂、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审核、备案,并由电气车间修改台账及逻辑关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