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f“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f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