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管理上述房屋。
(四)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六)代办上述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七)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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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九)代理期间免除人工费用和宣传【报纸】【电视广告】费用
第四条委托出售价格
(一)委托人要求上述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
元)。
(二)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最低出售价,高出部分属受托人所有,作为服务费
用。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在委托人房屋成功出售(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受托人不收取委
托人任何费用。
(二)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
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实际成交价超出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服务费用。
2
。
第六条各方责任(一)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出售房屋的有效证件及详细资料,作为受托人提供委托服务的依据;2委托人保证其出售的房屋具备合法出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征得共有人同意、出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3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的正常经纪活动;4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并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和变更本协议;5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三个月内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客户自行成交;6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不得将该售房信息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销售;7.(二)受托人责任1.受托人应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房源是否符合出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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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3.受托人应积极主动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擅自单方终止本协议;4.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5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及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6受托人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推广途径,对委托人房屋进行推介,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转移登记手续;7.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9.受托人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r